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化学院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教授治学治教方略,提高学院管理规范化、科学化和民主化程度,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改革、建设与发展中有关教学、科研和等重大事项的咨询、审议和决策机构。
第三条 教授委员会在学院同级党政领导下开展工作,接受学院党委、工会组织和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 组织与规则
第四条 教授委员会由学院在职的高级专家学者8-10人组成。教授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1人和秘书1人。学院党政领导在委员中的比例不得超过委员总数的1/3,学院院长为教授委员会的当然成员。
第五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由学院全体教师或教师代表大会差额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由党政联席会议研究提名,全体委员选举产生,主任委员一般应由具有教授职称的学院院长或学科带头人担任,教授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学院党政办公室,秘书由主任委员提名确认,从学院办公室管理人员中产生。
第六条 教授委员会成立后,负责学院职称评定、学位评定及相关学术活动。
第七条 教授委员会对学院的重大事项行使审议权,并支持院行政班子在其职责范围内独立负责地开展工作。
第八条 院行政班子是学院的行政管理机构,对学院的教学、科研、人事、财务、社会服务等行政工作行使管理权。教授委员会做出的决策,由院长负责组织实施。
第九条 教授委员会与党政组织的关系:党政联席会是学院最高行政决策机构,教授委员会是学院最高学术决策结构,学院党委是学院政治核心,学院行政班子是学院建设和发展的执行者、管理者。
第十条 学院行政班子或党政联席会议提出需要由教授委员会做出决策的事项,教授委员会应及时予以讨论决定。
第十一条 教授委员会有一半以上,含一半委员提出其职责范围内相关事项议题,主任委员须召集会议进行讨论。
第十二条 教授委员会议事规则:
1、教授委员会会议由主任委员或主任委员授权的副主任委员负责召集,会议召开必须有2/3以上(含2/3)委员到会。
2、教授委员会职责范围内所审议和决议的事项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酝酿确定,教授委员会可根据议题内容邀请相关人员列席会议。
3、教授委员会实行集体决策制度,执行少数服从多数原则,实行票决制,形成决议需要超过参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方可为有效。
4、教授委员会对所讨论的重要议题产生严重意见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策,在深入调查研究和充分交换意见后再次召开会议讨论表决。
5、教授委员会通过的有关学术纠纷等问题的决议相关人员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决议公布一周内向教授委员会提出复议,教授委员会必须在收到复议申请一周内做出回复。
6、教授委员会委员要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及学校政策决定,自觉遵守国家教育法规和学校管理制度,实事求是,公平、公正地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民主权利,认真开展调查研究,切实履行好委员义务。
7、教授委员会成员要严格遵守纪律,不可由他人代替参与教授委员会决策,对所讨论的敏感问题严守秘密,所讨论的议题如与本人直接相关要采取回避的原则予以回避。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三条 教授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委员职责:
1、召集、主持教授委员会会议。
2、确定教授委员会会议议题,并就议题内容与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共同或分别征求、听取各方面意见。
3、宣布教授委员会讨论结果,并根据规定尊重院长提请重议的权利,重新组织对议题的讨论。
4、检查教授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5、履行教授委员会岗位职责。
第十四条 教授委员会职责
教授委员会是学院学科建设和学术管理等重要事项的评议决策机构,是学院重大改革和建设的咨询机构。 院系教授委员会具有以下职责:
一、决策的事项:
1、审定学院事业发展规划、学科与师资队伍建设规划。
2、审定学院学科、专业设置方案以及本科生培养方案。
3、审定学院科研立项、科研团队建设以及对外学术交流等重要事项。
4、审定学院有关学科建设、教学建设等重点工程项目建设方案。
5、评定学院学科带头人和学术骨干,向学校提出推荐意见。
6、评定学院中级及以下专业技术职务,审查、评定申报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的任职资格和学术水平,向学校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评审委员会提出推荐建议。
7、对申请学士学位者进行审查,向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建议。
二、评议的事项:
1、审议学院人才引进计划和师资培养计划。
2、审议学院资源配置、经费预算及调整方案。
3、审查、评议应聘学院专业技术岗位人员的资历和学术水平。
4、评议学院学科建设以及教学、科研重点项目执行情况。
5、对涉及学院的学术纠纷和学术失范行为进行评议,并提出处理建议。
三、咨询的事项:
1、学院内部机构设置。
2、学院重要改革事项。
3、学院党政联席会或院长、系主任认为有必要提请教授委员会讨论、咨询的其它事项。
第十五条 教授委员会成员必须履行下列义务:
1、认真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
2、模范遵守国家的法律和法规,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为人师表,履行岗位职责,正确行使民主权力。
3、接受学院党委的监督。
4、接受学院教代会组织、工会组织和群众的监督。
第四章 聘任与考核
第十六条 教授委员会产生程序:
1、学院教授委员会的选举工作由学院行政负责组织。
2、学院基层学术组织推荐委员会委员候选人。
3、在充分酝酿推荐基础上,由学院党政联席会按正式委员数120%的比例确定候选人。
4、召开学院全体职工大会进行差额选举产生委员,得票过半数者方可当选。
5、召开第一次教授委员会会议选举产生主任委员和副主任委员。
6、选举结果公示3天,无重大异议,由学院党政联席会确认,发文并报学校备案。
7、学院召开全院职工大会,当选委员做出履行职责的承诺。
第十七条 教授委员会教授聘任的基本条件:
1、具有高级职称且身心健康。
2、具有科学精神、奉献精神、协作精神、注重自身修养、遵纪守法、为人师表,有良好的学者形象。
3、关心学院的建设与发展,有参与管理的热情和一定的决策能力。
4、教学效果好。
5、具有本学科坚实的理论基础、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能及时掌握本学科国内外发展动态。
6、学科方向具有前瞻性、可行性和创新性,有与该学科方向发展目标基本相适应的学术队伍和科学研究基础。
第十八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实行任期制,任期3年。
第十九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教授委员会主任委员提出,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通过,不再担任委员。
1、本人书面申请辞去教授委员会委员者。
2、在任期内因退休、调离、离开岗位不方便继续承担工作者。
3、连续三次无故不出席教授委员会会议,或连续一年不能参加教授委员会会议者。
4、违反本章程有关规定者。
5、违反教育部和学校有关学术道德规定者。
第二十条 教授委员会委员增补按照委员的产生程序和要求进行。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