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学院教师行为规范管理办法(暂行)

发布日期:2017-11-27  点击:[]

 

 

为全面提高体育学院教学质量,规范教学秩序,严格教学管理,严肃教学纪律,依据《包头师范学院教学失误、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体育教师行为规范管理办法。

一、教师行为规范

根据体育学院教学与管理的实际,分为课堂教学、实践教学、考试考查、教学管理四类教师行为。

、课堂教学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敬业爱岗,勇于奉献,以教书育人为己任,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为人师表。教师上课不仅向学生传授体育专业知识与技能,而且有责任和义务管理课堂,帮助和引导学生树立学习目标。

2、注重自身品德修养,尊重他人,团结协作,举止庄重,语言文明,着装整洁、大方,修饰有度,术科教师要穿着运动服和运动鞋。教师不得在上课中拨打和接听手机(学校公务紧急电话除外,但事先要与学生讲明情况)、背包、吸烟、酒后上课等。

3、做学生的良师益友,努力做到寓德育于智育之中,不说脏话、粗话,不侮辱、体罚和变向体罚学生,不讽刺、挖苦和歧视后进学生。

4、按教学大纲要求组织教学,按时上交学期教学执行计划,并严格按照教学进度授课,未经同意,不得随意减少学时。如需调整教学计划和进度,应经过系、部主任同意并报分管领导批准。课前应认真按教学进度编写教案,无教案不准上课。

5、教师应严格遵守教学常规,根据课程特点提前到达教学地点,做好上课准备,认真检查和安排场地器材设备,准时上下课,课间不得擅自离岗。认真记录缺课与请假学生考勤。

6、术科教学要注意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避免伤害事故的发生。课中发生教学事故,应如实汇报,对严重伤害事故,应妥善处理。爱护场地器材,课前课后都要落实体育器材的发放和归还,如有丢失损坏应写明情况,照价赔偿。

7、维护良好的教学秩序,教师不得随意调课、停课或找他人代课。因事、因病不能上课者应提前请假,填写调、停课申请表,由学院领导审批上报教务处。

8、室外教学如遇秋季开学新生军训或风雨天气无法进行教学,应改上理论课,教师在备课时要考虑特殊情况提前做好准备工作。

9、教师公派外出竞赛、裁判及参加培训,应办理请假、调课手续。教师个人外出裁判或参加培训,应办理请假事宜,并需办理课时转移事宜。

、实践教学

1、教师应自觉承担学生毕业论文指导工作,在学院规定指导的人数范围内不得以任何理由拒收学生,不承担指导工作。

2、教师在指导学生毕业论文过程中,必需认真完成学生开题报告的指导意见、论文的指导记录以及教师评语表的填写等工作,不得弄虚作假。

3指导教育(专业)实习期间,按实习方案要求认真完成各项学生指导工作,严格总评教育(专业)实习成绩。

4、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时指导教师应全程指导,保障学生安全及爱护教学仪器、设备。

、考试考查

1、严禁教师以考试及格为借口暗示学生请客送礼、修改试卷、成绩(学生有3人以上证实,证据事实确凿,上报学校按相关规定处理)。

2、教师严格遵守学校试题、试卷保密规定,不得向学生漏题,批改后的试卷及时按照学校要求装订顺序认真完成装订上交。认真评定学生成绩,按时完成学生成绩的网上录入工作,并按学院要求时间上交成绩单。

3、教师认真批改学生试卷,一门课程有多位教师承担的,或者是同一年级相同课程的教师应采用集体阅卷,不允许学生参与评卷和装订试卷工作。

4、期末考试后专业课教师应对学生试卷进行认真的分析,包括学生的学习情况,教师的教学方法运用情况,教学效果,存在不足与改进措施等,严禁抄袭他人成果。

5、教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学院安排的监考工作(公派出差或外出进修学习需提前告知),教师如有事自行调换监考教师,须告知教学秘书。

6、教师应妥善保管好学生成绩单,待学生毕业离校5年后方可处理。

、教学管理

1、按教学培养方案,认真完成教学任务安排,因教师特殊原因等未及时作出课程调整。如不能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期内开出,需报请分管领导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2、保存成绩管理文件,并及时通知相关任课系部及授课教师。

3、保证试卷收存、传送、保管保密工作。

4、不得出具与事实违背的成绩证明、学位或学历证明。

5、按教师实际工作情况,统计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定量评价等教学数据。

6、认真汇总学生开设课程并征订教材,如因课程调整等原因及时补订。

二、教学事故认定

根据教学过程中出现的教学和教学管理问题的性质和影响程度,依据学校相关文件,将教学事故分为一级教学事故、二级教学事故和三级教学事故三个级别。

、教学事故的分级认定

1、一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凡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在课堂上散布或宣传与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不符的言论;

、未经系部主任、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随意缺课、停课2学时以上;

、在课堂教学中侮辱、体罚学生。

、实践教学

凡在实践教学中发生下列事件,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指导教育实习期间,擅自缺岗达到实习总时间的1/2以上;

、教育(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指导教师出具虚假教育(专业)实习成绩;

、因工作不负责导致实践课停课;

、实践教学环节进行时指导教师未到场全程指导;

、因工作失误造成公共财产损失数额500元以上或学生受重伤。

3、考试考查

凡在考试考查环节中发生下列事件,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命题人员或与命题有关人员泄露考试内容;

、拒绝接受学院安排监考任务且态度恶劣;

、未登录考试成绩前遗失试卷;

、评卷时徇私舞弊,故意提高、压低学生成绩或出具虚假成绩;

、在考场上给学生暗示甚至协助学生作弊;监考中对已出现的考试作弊或违纪现象不采取任何制止措施;

、对考场中出现的问题不如实报告和填写监考报告单。

4、教学管理

教学管理人员与相关教师在教学管理中发生以下事件,属于一级教学事故:

、排课、调课出现重大问题造成教学秩序混乱;

、新生开学前仍未制定或确定学制内教学计划;

、试卷收存、传送、保管过程中泄露试题;

、教学任务下达有误或不及时导致课程不能按教学计划规定学期内开出;

、丢失一个班以上在校学生的成绩;

、出具与事实违背的成绩证明、学位或学历证明;

、教学工作量、教学质量定量评价等教学数据统计中出现严重错误或个人提供虚假数据;

、因工作失误,学生开课二周内缺供教材占学期所用教材种数20%以上。

2、二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凡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未经系部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分管学生工作院长批准,擅自带学生外出参加裁判、比赛等行为,造成学生缺课2课时以上;

、未经系部主任、分管教学院长批准,擅自变动、舍弃或拖延教学进度超过学期课程教学内容1/4以上;

、在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情况下,不得拒绝接受教学任务;

、上课迟到10分钟以内、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教学过程中擅自离开教学场地20分钟以上。

、实践教学

凡在实践教学中发生下列事件,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指导教师未认真履行职责,导致无法完成规定的教学实习任务、毕业论文指导工作;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实习生评定实习成绩、毕业论文指导成绩;

、实践教学准备不充分导致实践课程延误20分钟以上;

、实践教学课迟到10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5分钟以上;

、因工作失误造成财产损失500元以下或学生受伤较重。

、考试考查

凡在考试考查环节中发生下列事件,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命题出错,致使考试不能正常进行;

、未按规定时间完成命题,提交试卷,影响考试按期进行;

、试卷内容、题量、难度与教学基本要求不符,影响考试质量;

、监考缺席或监考迟到10分钟以上;

、错登、漏登学生成绩3人以上。

、教学管理

在教学管理中发生以下事件,属于二级教学事故:

、教学调度通知内容不当造成执行混乱或未及时通知造成局部未能执行;

、在教学管理和服务中,对教师、学生态度恶劣,拒办应予办理的事;

、排课、排考不当造成教室冲突,接报后15分钟内未能妥善解决;

、考试组织混乱,影响考试甚至重新组织考试;

、试卷收存、传送、保管过程中,因工作失误泄露试题;

、审查不严格,错发学位证书或毕业证书;

、对已发生的教学事故隐瞒不报或纠正不力;

、用于维修、购置的教学设备及后勤保障已经学院相关会议研究通过且资金到位而一周未予办理;

、对具体负责的工作及上级和有关部门交办的相关工作,拖延扯皮,影响工作完成进度;

、私自订购教材,影响教学效果或质量。

3、三级教学事故

、课堂教学

凡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发生下列事件,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上课迟到5分钟以内或提前下课10分钟以上;

、开课前未按要求制定教学执行计划或教学实际进度与教学执行计划有较大差异;

、未经系部主任、分管教学院长同意,擅自请他人代课;

、酒后上课或未按要求着装上课;

、在上课期间,携带移动电话等通讯设备发出讯号声响或使用通讯设备。

、实践教学

在实践教学中发生下列事件,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指导实习期间擅自缺岗;

、实践课迟到5分钟或擅自离开10分钟以上;

、实践教学中出现问题未能及时报告及反馈,影响实践教学。

、考试考查

凡在考试考查环节发生下列事件,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不能认真履行监考职责,监考迟到、早退或擅离职守;

、监考教师未按规定清场或清场不彻底;

、命题教师采用四年内已使用过的试卷;

、考试成绩登录后遗失试卷;

、试卷批改不认真,有明显错误;

、考试结束后未在规定时间内报送考试成绩、试卷分析。

、教学管理

在教学中发生以下事件,属于三级教学事故:

、因通知失误造成教学未正常进行;

、上课前10分钟,值班人员未打开教室;

、未经学院同意占用教学场所而影响正常教学秩序;

、因工作失误,错订或漏订教材;

、教学事故的处理

1、对一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一级教学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取消当年职称晋升资格,对情节严重者且态度恶劣取消其现聘任专业技术职务。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

、情节严重者扣发 56 个月津贴;补救措施得当,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发23个月津贴。

、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记入本人档案。

2、对二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二级教学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取消当年评优、评先进资格。

、情节严重扣发 34 个月津贴;补救措施得当,未造成严重后果扣发12个月津贴。

、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记入本人档案。若再发生则按一级教学事故处理。

3、对三级教学事故的处理

对三级教学事故的有关责任人做如下处理:

、情节较为严重扣发12 个月津贴;未造成后果,能清醒认识到错误,处罚500元。

、本人写出书面检查,在全院通报批评,并记入本人档案。若再发生则按二级教学事故处理。

4、发生教学事故,应由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填写《体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登记表》,并依据本办法对事故级别和责任人提出初步认定和处理意见,报学院教授委员会审核、认定,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批准后,按有关规定做出处理决定。

5、“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登记表”一式二份,分别留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和学院办公室存档,作为教师考评、职称评定和晋职的重要参考材料之一。

6、一学期内发生二次(含二次)以上教学事故者,将参照一级教学事故处理办法从重处理,直至行政处分。

三、本办法未列出的其他教学事故,可根据具体情况参照本办法作相应处理。

四、本办法如与《包头师范学院教学失误、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不符之处,以《包头师范学院教学失误、教学事故认定及处理办法(暂行)》认定为准。

五、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学院党政联系会议负责解释。

 

 

体育学院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体育学院教学事故认定处理登记表

事项

责任人

发生时间

事故责任人所在系部认定及处理意见

 

 

 

 

 

 

 

 

      系部负责人:      (公章)

     

学院教授委员会认定及处理意见

 

 

 

 

 

 

 

          教授委员会主任:      (签字)

       

学院党政联系会议处理意见

 

 

 

 

 

院长:      (签字)        党总支书记:        (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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